(2015)阜益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会安与邱金洋、邱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郭会安,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金洋,农民。(现被羁押于南京浦口监狱)被告邱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会安诉被告邱金洋、邱金平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会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会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会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郭会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游 伟审 判 员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江洪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