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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会安与邱金洋、邱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郭会安,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金洋,农民。(现被羁押于南京浦口监狱)被告邱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会安诉被告邱金洋、邱金平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会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会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会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郭会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游 伟审 判 员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江洪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