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世尧、程凤芝、陈洪君与孙文成、于海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尧,程凤芝,陈洪君,孙文成,于海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34号原告:陈世尧,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程凤芝,女,满族,住所地同上。原告:陈洪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董诗嘉,岫岩满族自治县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满国丰,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陈世尧、程凤芝、陈洪君诉被告孙文成、于海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尧、程凤芝、陈洪君的委托代理人董诗嘉和原告陈洪君,被告孙文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满国丰,被告于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陈世尧、程凤芝、陈洪君因山场纠纷与他人打官司,通过被告孙文成找到宋某某律师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借此,宋某某与被告孙文成合谋,谋取三原告合法利益。由宋某某执笔写下协议书一份,三原告将自己承包的坐落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东胜村立新村民组夹道沟山场与于��生、孙文成合伙经营,各享有50%的经营权。此协议时间是2012年,没有月日,于海生不在现场,也没签字,而是宋某某假冒签名。此协议也没有履行时间。被告孙文成没有任何投入,协议不具备个人合伙各自提供资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基本条件,且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海生没有签字,协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协议。被告孙文成辩称:当初的过程是原告陈洪君的婶婶荀某某与原告发生山场纠纷,陈洪君父母陈世尧和程凤芝找到被告孙文成,让帮忙找律师打官司,并承诺拿出山场的50%的股份。后来找到宋某某律师,宋某某律师表示对山场不感兴趣,当时被告于海生也在场,于海生表示可以和孙文成合伙经营山场的50%股份。经协商宋某某的诉讼代理费由二被告负担,所以二被告与三原告签��了山场合伙经营协议。协议是宋某某起草的,但是合同当事人都是本人签名。当时没写具体日期,是因为当时山场有一个坑口承包给王某某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到期,原告就没让写。被告于海生辩称:与被告孙文成辩称基本一致。被告于海生与宋某某是同学,当时是于海生开车带宋某某到原告住处的。当时还约定坑口利润7000元,二被告不享有,该坑口到期后才享有收益。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世尧、程凤芝、陈洪君因山场纠纷与他人打官司,通过被告孙文成找到宋某某律师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经原、被告与宋某某律师协商:宋某某为原告诉讼代理人,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三原告将其承包山场50%份额转包给二被告经营。原、被告为此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约定三原告将其承包的坐落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东胜村立新村民组夹道沟山场与二被告合伙经营,原告方与被告方各享有50%的经营权,所取得的利润各享有50%,标注王某某承包的山场2014年到期,该两年收益归原告方。此协议记载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协议书一份:被告孙文成提供证据:证人宋某某证言;被告于海生未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合伙出资方式灵活,经合伙人同意,一般劳务、技术性劳务、资金或实物均可以视为出资。有共同出资,并参与盈余分配的即可认定为合伙人,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符合个人合伙的构成要件。原告称该合伙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世尧、程凤芝、陈洪君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