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733-1号原告:李秀玲,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玲与被告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