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调确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全、杨宝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全,杨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调确字第00098号申请人:吴全,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杨宝梅,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吴全、杨宝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吴全、杨宝梅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吴全、杨宝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