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奋进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奋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廖雄,蓝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奋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满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廖雄。被执行人: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廖雄。被执行人: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蓝章胜被执行人:廖雄,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蓝章胜,住阳春市。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奋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廖雄、蓝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其公司厂房、土地、设备已办理抵押手续,暂未能处理,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厂房、土地、设备已办理抵押手续,暂未能处理,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