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某、张某、张某与被告高某、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某,张某,高原,奥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钟某原告张某原告张某被告高原,男,汉族,成年,系榆林市榆阳区沙河村,无固定职业。被告奥某,男,汉族,成年,系榆林市榆阳区南郊,无固定职业。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某、张某、张某与被告高某、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某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某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某、张某、张某撤回对被告高某、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于原告。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