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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建平等车位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6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91号。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伟,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易建平。委托代理人商瑶,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与被申请人易建平因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40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凤凰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凤凰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凤凰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凤凰公司负担。审判长 文 艳审判员 罗振中审判员 臧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