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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惠阳法执字第668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林与钱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惠阳法执字第668恢1-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钱龙,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贞丰县。申请执行人王林与钱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09)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钱龙赔付110709.44元给原告王林;负担受理费2596元。权利人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惠阳法执字第668号,执行费1599.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依法到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钱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林,其表示亦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2009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钱龙户籍所在地管辖区内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09年12月9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函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王林向本院提交书面恢复执行申请书,表示其到被执行人钱龙住所地未见其本人,反映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到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钱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林向本院提交书面司法救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林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2009)惠阳法执字第668号案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王林予以司法救助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娴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