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汤高飞与倪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高飞,倪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汤高飞。委托代理人陆晓仁,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高飞与被告倪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高飞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