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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汤高飞与倪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高飞,倪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汤高飞。委托代理人陆晓仁,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高飞与被告倪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高飞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