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异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水根、戴振涛等与泰兴广园教育有限公司、兴化广园双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异字第0022号异议人(第三人)王水根。异议人(第三人)戴振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环城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忠良,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兴广园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兴化市张郭镇文昌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水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化广园双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水根,该校校长。第三人裴桂雨。本院在执行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天虹公司)申请执行泰州广园教育有限公司(下称广园公司)、兴化广园双语学校(下称广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虹公司申请变更广园公司的三名股东王水根、戴振涛、裴桂雨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本院经过审查,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2014)都执字第00576、00577、0057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广园公司变更为王水根、戴振涛、裴桂雨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水根、戴振涛、裴桂雨对申请执行人天虹公司清偿债务6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王水根、戴振涛、裴桂雨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王水根、戴振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4)都执字第00576、00577、0057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变更申请。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虹公司与第三人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天虹公司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上述三案已经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天虹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变更王水根、戴振涛、裴桂雨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天虹公司与广园公司、广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已经由案外人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履行完毕,三案执行结束。现天虹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2014)都执字第00576、00577、00578-1号执行裁定书已无履行之必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执字第00576、00577、00578-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爱华审 判 员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