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商初字第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娄开敏与张丹平、黄美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开敏,张丹平,黄美珍,张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270-1号原告:娄开敏。委托代理人:徐露科。被告:张丹平。被告:黄美珍。委托代理人:程慧、徐梦琳。被告:张敏芳。委托代理人:胡栋。原告娄开敏为与被告张丹平、黄美珍、张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5年5月6日对张丹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发现本案事实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宜先交由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开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卢珂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