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世臣与成德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臣,成德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刘世臣,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成德发,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刘世臣诉被告成德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世臣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臣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