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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云罗法民初字第76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被告肖某某,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暂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打算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列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