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行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与重庆迪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重庆迪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237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迪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肖志杰。申请执行人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迪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547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滞纳金(其中本金254790元自2012年1月1日计付滞纳金至2011年11月11日止;本金214790元自2011年11月12日计付滞纳金至2012年3月29日止;本金154790元自2012年3月30日计付滞纳金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30.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委托该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范围内的财产情况。该院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复函并提供了相应查询的附件,未发现在其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迪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倪秀英执行员 罗建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