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锡标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锡标,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锡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上诉人张锡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张锡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锡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