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陈某某,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继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