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王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