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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陆京翠与慕德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京翠,慕德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陆京翠,女。被执行人:慕德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莒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慕德辛之妻何娜在城阳路幼儿园的工资每月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建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毕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