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虞建平与陈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平,陈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虞建平。委托代理人徐淑琴。被告陈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建平诉被告陈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虞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