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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任华、顾某甲等与钟志芳、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华,顾某甲,顾某乙,顾兴就,梁树芳,钟志芳,王艳梅,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任华,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瑶族,教师,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沿江路97号。原告顾某甲,男,2000年12月11日出生,瑶族,学生,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沿江路97号。原告顾某乙,男,2014年5月26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沿江路97号。原告顾兴就,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路222号。原告梁树芳,女,194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路222号。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杰,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钟志芳,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瑶族,工行职工,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滨江东路107号。被告王艳梅(系被告钟志芳妻子),工人。被告李江,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工行职工,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华、顾某甲、顾某乙、顾兴就、梁树芳与被告钟志芳、王艳梅、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华、顾某甲、顾某乙、顾兴就、梁树芳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华、顾某甲、顾某乙、顾兴就、梁树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华、顾某甲、顾某乙、顾兴就、梁树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华、顾某甲、顾某乙、顾兴就、梁树芳负担。审判员  李灵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