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包忠方与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775号原告:包忠方。委托代理人:包荣辉。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原告包忠方与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包忠方委托代理人包荣辉、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富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原告包忠方借款2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按2%计算;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当日,原告通过包雨微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借款之后,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7月15日。此后,被告未再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忠方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3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80元,减半收取14440元,由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888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