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霍某等人犯非法猎捕、杀害、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右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蒙古族,文盲,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图某某,曾用名红某某,女,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右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图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晓云、斯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驾驶蒙ec2298牌北京切诺基,在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克尔伦嘎查哈比日嘎(地名)西北侧发现黄羊,二人商议后即驾驶车追赶,猎捕了四只野生黄羊,将其中三只黄羊装到被告人图某某驾驶的蒙e36552白色战旗越野车上,把另一只黄羊装到王某某驾驶的蒙ec2298牌北京切诺基向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运输途中,被新巴尔虎右旗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猎捕的四只黄羊,经内蒙古自治区动植物保护中心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估价为66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未进行辩解。且有扣押作案工具蒙ec2298北京切诺基、蒙e36552白色战旗越野车、黄羊尸体,猎狗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销毁物品笔录,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内野保鉴字(2014)40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斯日古楞、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对两种不同罪,适用数罪并罚。考虑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图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图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蒙ec2298牌北京切诺基、蒙e36552白色战旗越野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晨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文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