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星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星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涵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星星,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星星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建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江星星携带橡胶手套一副、手电筒一支、弹弓一把、小钢珠若干,窜至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飞旋路某住宅外,利用手电筒查看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BW****号小型轿车内财物后,使用弹弓击碎车窗玻璃,盗走车内装有现金230元(人民币)的钱包(价值23元)以及“百威皇者风范牌”指甲护理包(价值15元)各一个。2.同日,被告人江星星窜至涵江区涵西街道苍林小区某住宅外,采用上述同样方法,欲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0****号小型越野客车内财物,但未发现财物,遂逃离现场。3.同日,被告人江星星窜至涵江区涵东街道紫璜路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方法,欲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BU****号小型普通客车内财物,但未发现财物,遂逃离现场。4.同日,被告人江星星窜至涵江区涵东街道苍然市场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B8****号小型普通客车内现金2047元、“三星牌”手机一部、“中华牌”香烟、“阿里山牌”香烟各两包(上述手机、香烟价值计518元)。5.同日,被告人江星星窜至涵江区涵东街道苍然市场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闽B1****号小型轿车内“金剑南牌”白酒一瓶、“苏烟牌”香烟七包(上述白酒、香烟价值计378元)。同日,公安机关在涵江区涵东街道宫下街将被告人江星星抓获归案,当场提取并扣押用于作案的橡胶手套一副、手电筒一支、弹弓一把、小钢珠十六颗以及上述被盗财物;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已分别退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星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维修结算单、收款收据、现金账单及发票联、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0)昌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景德镇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被害人郑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及出库清单、指认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星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3211元(含现金22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星星已经着手实行第2、3起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星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退还各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星星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江星星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星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2016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橡胶手套一副、手电筒一支、弹弓一把、小钢珠十六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姚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十二条第二款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