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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奥星合成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奥星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洁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奥星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福松,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