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曹鸿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