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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曹鸿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