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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杜少华与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少华,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杜少华,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码66565460-7,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苗圃街文化大厦17层02室。法定代表人刘志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盛勇。原告杜少华与被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拓荣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新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少华;被告金拓荣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盛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少华诉称:2013年金拓荣盛公司修建道里区安静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过程中,道里卫生局的局长孙蕊说门斗工程需要设计,杜少华设计后孙蕊认可了,决定由杜少华施工。杜少华要求预付部分施工款10万元,金拓荣盛公司有个王经理支付了杜少华10万元现金,杜少华出具了收条。后来审计后认定杜少华施工费的价值为234910.73元,然后杜少华去安静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安静中心)要求支付尾款,安静中心院长李桂深说施工款不能给杜少华,因为承包方为金拓荣盛公司,让杜少华和唐琪芳商量。杜少华说安静中心不给杜少华钱就把门斗拆掉,金拓荣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诚在场,说金拓荣盛公司不会欠杜少华钱,让杜少华和唐琪芳商量付尾款的事宜。唐琪芳说中心没有把钱打到金拓荣盛公司的账户,没法给杜少华钱,杜少华与唐琪芳商定后,杜少华在金拓荣盛公司盖好章的授权委托书写了五行字,然后安静中心加盖了公章,内容为扣除已付的10万元,再扣除管理费27485元,欠杜少华107400元。要求金拓荣盛公司给付工程款107400元。被告金拓荣盛公司辩称:大约是2009年5、6月份,金拓荣盛公司中标安静中心整体装修改造(包括扩建),其中包括门斗、牌匾高空广告工程。金拓荣盛公司委托唐琪芳的授权委托书上的权限是办理安静医院对账、领取支票工程款事宜,没有委托其他事项。金拓荣盛公司与杜少华没有合同关系,杜少华所诉的工程是道里区卫生局眷宏双科长安排施工的,与金拓荣盛公司约定的工程款是10万元,该工程已于2010年3月前完工,10万元工程款金拓荣盛公司已于完工当年支付给眷宏双。本院经审理查明:金拓荣盛公司中标安静中心整体装修改造(包括扩建),其中包括门斗、牌匾高空广告工程。金拓荣盛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唐琪芳代理该公司办理安静医院对账、领取支票工程款事宜。后杜少华在授权委托书添加了五行字,主要内容为:金拓荣盛公司工程款中含杜少华门斗工程款234910.73,己付10万元,扣除管理费27485元,欠杜少华107400元,由金拓荣盛公司支付。本院认为,授权委托书中杜少华添加的内容,杜少华未举示证据证明系金拓荣盛公司意思表示,杜少华依据该内容要求对方承担给付工程款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少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杜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新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