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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59号原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高俊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俊华,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凤台县。负责人:谢翔,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今朝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