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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世纪阳光商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某,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法定代理人楚娟,系原告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天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典典,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楚娟、被上诉人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洁、王典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雷某某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