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樊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樊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