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先治与潼南区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治,潼南区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067号原告黄先治,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张彦华,潼南区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潼南区协和医院,住所地潼南区崇龛镇恩威路55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治诉被告潼南区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先治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先治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先治承担。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滕长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