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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建萍诉张建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萍,张建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张建萍。法定代理人:张德林。被告:张建芳。委托代理人:梅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萍诉被告张建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萍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0元,由原告张建萍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思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