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同鱼苗场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鹰峰果仁制品厂、刘家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同鱼苗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鹰峰果仁制品厂,刘家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1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同鱼苗场,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同,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林国梁,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丹,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鹰峰果仁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同,组织机构代码:××。投资人:刘家荣。被告:刘家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同鱼苗场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