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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主父超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主父超峰,侯俊森,李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026-1号申请执行人主父超峰。被执行人侯俊森。被执行人李金凤。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主父超峰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俊森在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侯俊森在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