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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宋金城与杜淑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城,杜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568号申请执行人:宋金城,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杜淑芝,女,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金城与被执行人杜淑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金城以本院(2015)莱州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淑芝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淑芝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程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