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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查胜明诉赵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胜明,赵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查胜明,男,生于1978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利,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林,男,生于1973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查胜明与被告赵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查胜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胜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胜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查胜明负担。审 判 长  谢 菲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人民陪审员  张 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西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