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覃某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在指定期限内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