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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军朝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鑫副食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朝,信阳市浉河区鑫鑫副食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冯军朝,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生,住信阳市浉河。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鑫副食商店。经营者陈鑫,男,成年,住信阳市信阳师范学院大门外鑫鑫副食店店内。本院在审理冯军朝诉信阳市浉河区鑫鑫副食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军朝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军朝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军朝承担。审判员  刘玉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