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敏,董事长。被告张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