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xx与被执行人潘xx承揽定作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xx,潘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连xx,男。被执行人潘xx,男。申请执行人连xx与被执行人潘xx承揽定作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振安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连xx货款4981元义务。申请执行人连x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xx给付申请执行人连xx货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连xx放弃余款及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振安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潘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