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景芝与刘希明、黄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芝,刘希明,黄祖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115号原告张景芝。被告刘希明。被告黄祖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芝与被告刘希明、黄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