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李东、周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李东,周烨,李子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808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匡奇。被告李东。被告周烨。被告李子涵。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李东、周烨、李子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绥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