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冯保兰诉张贵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冯XX,女,1968年10月13日生,住xx县,现住xx市。被告张XX,男,1965年5月29日生,住xx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XX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2000年3月26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不归家,不管家,还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生育了子女。双方多次沟通被告仍不改正,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做生意的钱也被被告拿去赌博,为此双方发生争吵。2001年8月16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打听至今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不珍惜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离婚。被告张XX未作答辩。原告冯XX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以证明原告基本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欲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3、石砍头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欲以证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因被告张X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冯XX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举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于1999年认识后自由恋爱,2000年3月27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不归家,不管家,加之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01年8月16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冯XX于2015年3月10日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于2001年8月1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规定��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冯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刘光秀人民陪审员  李宛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颜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