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与冷先波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冷先波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竹泓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先波,上诉人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先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味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