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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进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林进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加峰,男。被告林进生,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进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雯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