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化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化宇,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014-1号申请执行人:马化宇。被执行人:孙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梁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浩至今未履行(2014)梁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孙浩兹有鲁H×××××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所有的鲁H×××××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