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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军与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唐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陈军,中交三航江苏分公司机械处工人。委托代理人马丽,中交三航江苏分公司工人。被告唐超,中交三航江苏分公司机械处工人。原告陈军诉被告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借给被告21300元,被告承诺2015年1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3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唐超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唐超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本人今向陈军借现金人民币贰万壹仟元三百整(¥21300),定于2015年1月10日前归还。借款人:唐超2014年3月10日”。借条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而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加以证明,足可认定,本院依法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唐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就借款的偿还期限有明确约定,被告唐超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唐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持。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借款之日为2014年3月10日,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0日,因借条中未对借款利息予以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自借款之日起至约定还款日之间的利息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于2015年1月10日返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自2015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其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军借款本金213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唐超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厉嘉雯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