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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XX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汤罡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