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XX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汤罡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