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尼乐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尼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041号罪犯田尼乐,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尼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524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二○一一年九月一日、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二个月,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5729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田尼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尼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尼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尼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