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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吉容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32号罪犯程吉容,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吉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2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49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程吉容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吉容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吉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吉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