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句志辉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汤建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字第199号原告:句志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址:衡水市育才南大街889号复明眼科医院8楼。负责人:马骏,公司经理。被告:汤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志辉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汤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志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汤建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句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句志辉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汤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20元人民币,由原告句志辉负担。审判员李仲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王婷婷 搜索“”